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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律师释法】法律是治国重器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强大保障

2019年01月15日 09:11:22 来源:黄山日报

  【案情介绍】 2013年2月7日18时40分,杜某某乘坐××运输公司的皖j2××98号客车从××市前往××区。杜某某上车后,即向售票员支付了车费,售票员没有及时给付车票。19时20分许,当该车行驶至g50××高速公路×浦往西拦××大桥路段上时,因当晚下雪且前方道路被封而造成堵车数小时后,杜某某向驾驶员陈××提出要下车“方便”。陈××开车门后,杜某某来到桥上栏杆处小便时,不慎坠落高架桥下十几米地面受伤。当晚20时47分,××市公安局×浦分局××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,安排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。杜某某被送至×浦医院抢救后转××市第×人民医院进行治疗,于2013年10月30日出院。2013年11月5日,司法鉴定杜某某构成一级伤残,完全护理依赖。××运输分公司在××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(座位险40万元)。原告提起10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,庭审中,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杜某某不是在运输过程中受伤,非“旅客”身份,且提出其本案件的不是适格被告拒绝赔偿。××公司辩称杜某某本人存在重大过失,其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一审法院判决,原告自行承担40%的责任,××公司承担60%的责任,保险公司在责任险中承担40万元。超出部分××公司承担。××公司、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【律师点评】 法律是治国重器,也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强大保障,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,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。

  1.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认定:本案中杜某某在乘坐××区分公司的客车时支付车费,虽未取得车票,但不影响客运合同关系认定,因证据证明杜某某乘坐了该车,因此双方已经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。

  2.×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:根据《合同法》:“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”承运人的主要法定义务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,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加重责任,除非法定事由,否则不能免除,同时也有义务对杜某某的人身安全包括上下车进行保护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××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适用法律准确。

  3.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,杜某某的损伤发生在运输途中,运输行为尚未完成,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亦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,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件的被告,符合法律规定,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承担保险责任。

  4.原告有过失,非重大过失。作为原告下车方便,掉下高架桥,纯属意外,非原告重大过失造成,原告系成年人,也应当有注意安全的责任。因此,法院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,符合法律规定。

  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后昌


编辑:文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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